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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 告 陳榮星被 告 游來成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此等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而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難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