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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許燦堂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被 告 潘品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品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訴請確認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無效,並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物即桃園市○○區○○段○○○ ○○○○ ○號土地及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 ○○ 號建物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為757 萬2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加計聲明第三項之請求金額413 萬2,595 元,合計為1,170 萬2,7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0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附表:

一、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5,620元/㎡×85㎡=4,727,700元。

二、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6,660元/㎡×90㎡×權利範圍1/2 =2,549,700 元。

三、桃園市○○區○○段○○○ ○號(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號):107年房屋課稅現值210,500元。

四、桃園市○○區○○段○○○ ○號(門牌號碼亦為桃園市○○區○○路○○○號):

107年房屋課稅現值164,600元×權利範圍1/2=82,300元。

五、合計7,570,200元。

裁判日期:201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