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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莊富堯被 告 饒秀妹

黃宏昌上列原告與被告饒秀妹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遲延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 萬元。另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自本件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予原告止,按月給付2 萬元)部分,性質上為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之定期給付,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係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本件訴訟終結為止,參酌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估算本件訴訟至三審終結約為四年四月,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4 萬元(2 萬元×52月=104 萬元)。以上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22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1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