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竹翔通運有限公司
竹盛通運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彭明添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被 告 盧廷景
中南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被 告 南方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廷景等間請求返還受任事務結算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562,034元(合計各項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錢及原告請求返還或交付之車輛價額總額36,88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