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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2號原 告 陳太郎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鄭文佑法定代理人 鄭勝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查而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1194、1195、1196、1197、1197-1地號土地設定地上權登記予原告,係因地上權涉訟,且依原告提出之同意書所載,兩造並無租金之約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1 萬7,417 元【計算式:〈(49.15 +217.35+465.2 +268.31)×18,700+1,

184.32×8,200 〉×10%×15=42,617,41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7,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