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3號原 告 張政中被 告 大聯邦第九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李春生被 告 劉幼蘭
傅裕淵秦勝華高怡君李昕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性質核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請求確認之人數,乘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定之。是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0 萬元(165 萬元×6 人=990萬元)。次查,原告備位聲明請求確認107 年3 月17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亦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認定為165 萬元。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
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主張之先、備位聲明,互有競合關係,是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990 萬元)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