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呂勝宏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宏珠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