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0號原 告 樓佩珺
楊敏華上列原告與被告敦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