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5號原 告 童慧軒

卓炯山洪金發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財產信託事件,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撤銷財產信託
裁判日期:201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