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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7號原 告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重成被 告 翔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公司股東求為確認股東會決議決議無效之訴,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15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於103 年度股東常會中就提案一、提案二之決議不成立,該二請求無競合或選擇關係,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 萬元(計算式:

165 萬元2 =33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1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