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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3號原 告 周培珍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璨維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6,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