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1號原 告 林子煌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被 告 帝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珮苓上列原告與被告帝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8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原告雖主張本件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云云。惟查,原告於本件係起訴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其請求之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增加生活上之需要、非財產上損害等),以上請求核非屬「工資」,是原告前開主張尚有誤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10,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