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7號原 告 喬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瀚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行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85,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