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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7號原 告 黃元杰

黎玉香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6,364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惟因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

1 之裁判費,是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2,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18-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