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胡永達
廖肇造被 告 龍曜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朝杉被 告 李乃仁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曜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4,05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附表:
┌──────┬─────┬────┬───────┬──────┐│543 號土地 │每平方公尺│面積 │應有部分 │本筆土地公告││ │公告現值 │3475.14 │21135/346600 │現值 ││ │10082元 │平方公尺│ │0000000元 ││ │ │ │ │ │├──────┼─────┴────┴───────┴──────┤│系爭三筆建物│課稅現值232200、862400、853000 元 │├──────┼─────────────────────────┤│土地建物合計│0000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