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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1號原 告 李建弘

李美玲李佳玲李蘭雄李鴻鎬李鴻鉅李鴻章李鴻基李鴻茂李志昌李鴻朝李鴻鈺李秀蘭李秀英李盛輝李盛炮李盛春李盛滿李鴻森李鴻琳李璟昆李國保李國盛李冠霖李文龍李峻瑤李峻霆李佳佩李宥瑩李麗如李阿春李克全李克常李盛宏李盛藤李鴻雄李鴻達李榮秋李玉傳李玉海李鴻麟李鴻凱李正圭李正光李克伸李鴻祥李俊鋒李泓諭李克清李佳霖李克順李克旺李克相李武龍李瑞賢李克寶李克珠李昕澤李佩如李克貞李瑞華李瑞蓉李蓬賢李蘭英李庭蘭李雪如李庭嘉李國彰李宗霖李柏宏李怡慧李克達李克煙李榮開李榮森李尚穎李政毅李鈐毅李宗潤李健銘李卉耘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 律師上列原告與李鳳成等89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申報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四日內,補繳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並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年籍資料,且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等確切之住居所及年籍資料,亦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原告起訴對象並送達起訴狀繕本。又原告提起之先、備位訴訟,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競合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李字昌就祭祀公業李火德嘗之申報權不存在。備位聲明則請求確認原告就祭祀公業李火德嘗之派下權存在;確認被告就祭祀公業李火德嘗之派下權不存在。經查:⑴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

0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⑵原告備位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等就祭祀公業李火德嘗之派下權存在,據原告陳報前開祭祀公業財產價值為394,523,462 元,原申報之派下員為112 人,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為前開財產價值之193 分之81(計算式:原告等派下員與原申報派下員人數合計為193 人,即81+112 =193 ,原告佔全體派下員人數比例為193 分之81),故原告備位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65,577,204 元(計算式:394,523,462 ×81/193=165,577,20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⑶原告備位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被告等88人派下權不存在,依其主張原申報之派下員112 人中有88人派下權存在,若加計原告等81人為派下員,則派下員人數為

105 人(計算式:112 -88+81=105 ),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為前開財產價值之105 分之81即304,346,671 (計算式:394,523,462 ×81/105=304,346,

671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前開說明,應以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304,346,671 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5,4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