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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5號原 告 WINBEST INDUSTRIAL(THAILAND) COMPANY LIMITED法定代理人 林明惠(Ming Hui Lin)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恆順升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

301 萬元(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同為新台幣)、及美金51,617元(51,617美元×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日之美元兌換新台幣美元現金賣出匯率30.372=1,567,71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77,7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裁判日期:2018-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