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1號原 告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訴訟代理人 李保宜上列原告與被告喜恩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9,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