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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5號原 告 秉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筑鈞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李律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明基即岩前工程行間請求返還代墊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7,1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