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7號原 告 童添成被 告 憲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政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憲呈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