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3號原 告 曾泛洲
曹碧霞邱湘寧陳岳勇被 告 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日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被 告 日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被 告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紘明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被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 萬2,816 元(計算式:1,800,000 +1,482,816 +900,000 +1,100,000 =5,282,81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3,3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