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7號原 告 蕭芷涵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被 告 蕭泉源
蕭秀琴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泉源等間請求代位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8,400 元(即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附表:
┌──────┬─────┬────────┬──────┐│系爭土地 │每平方公尺│面積:7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 │公告現值 │ │5,005,000元 ││ │71500元 │ │ ││ │ │ │ │├──────┼─────┴────────┴──────┤│系爭建物 │課稅現值103,400 元 │├──────┼─────────────────────┤│土地建物合計│5,108,4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