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9號原 告 石世賢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 律師被 告 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籌億
鄧安倫戴秋菊黃凱鈞朱黃月蘭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被告應向桃園市政府辦理變更登記。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3,000 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