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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1號原 告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馮應傑間請求給付建造物使用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4,8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