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2號原 告 曾安丞即曾安丞建築師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北高爾夫球俱樂部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3,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