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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0號原 告 吳娟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李律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修顯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