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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0號原 告 徐鳳嬌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 律師

賴佳郁 律師被 告 吳汶融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汶融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50,000 元(計算式:5,622,500 +3,027,500 =8,650,00

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