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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9號原 告 陳炎坤

陳美玲陳美惠上列原告與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是本件訴訟性質核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訴訟,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即

165 萬元定之。又本件原告有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495 萬元(165 萬×3 = 49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1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