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2號原 告 海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黃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書狀之被告欄列「東森山莊管理委員會」,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㈡、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項,應屬財產權訴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