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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9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46號原 告 蔡千民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惠祈等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告主張其對被告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5700萬元,另原告查報系爭不動產之目前市價約為4458萬元,是揆諸上開決議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核定為44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3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