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9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0號原 告 邱瑞杰

邱瑞沐被 告 雙德統領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坤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委員會決議有效、無效,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 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確認雙德統領天廈107 年第十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議題討論提案五之決議為無效、第二項聲明請求確認同社區民國107 年8 月29日之管理委員會臨時會不同意上開議案之決議為無效,其前後二項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其訴訟目的一致而有互相競合之關係,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之一價額定之。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於本件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均屬因財產權涉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1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