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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9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8號原 告 大學湖畔社區管理委員會被 告 錢家華

陳君威王金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錢家華等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書狀之原告欄列「大學湖畔社區管理委員會」,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㈡、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項,應屬財產權訴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8-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