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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0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被 告 葉文賓

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 設桃園市○鎮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徐翠君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1

1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