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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5號原 告 程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秋上列原告與被告振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1,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罰款
裁判日期:20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