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親字第73號上 訴 人 古金旺上列上訴人(一審原告)與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陳臣池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第二審裁判費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6,5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