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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更一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原 告 李玉康

程水寶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複 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被 告 桃園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陳榮進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選舉決議等事件,就追加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關於「確認被告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第10屆第1 次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之決議無效」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8 年4 月2 日民事更正聲明狀追加請求「確認被告於105 年5 月12日第10屆第1 次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之決議無效」,本院於108 年4 月2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6,335 元,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裁判案由:撤銷選舉決議等
裁判日期:201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