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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聲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 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豪相 對 人 千朔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婕瑛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107年度建字第28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聲字第22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7 年度抗字第1050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陸佰伍拾貳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簽立工程合約,約定由聲請人承攬相對人坐落桃園市○○區○○段○○○ ○○○○ ○號土地上廠房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承攬報酬共新臺幣(下同)30,125,713元,伊爰訴請相對人給付上開承攬報酬及請求相對人將系爭建物以伊為抵押權人,辦理債權額30,125,713元之法定抵押權登記,爰請准就系爭建物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

5 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5 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106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項、第6 項前段、第7 至9 項定有明文。又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前2 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第1 項及第2 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民法第513 條亦有明文。而民法第513 條之法定抵押權係屬於物權,依上開規定應辦理登記,並可預為登記,如未辦理登記,縱其承攬關係之報酬請求權發生在先,仍不能取得抵押權,亦無優先於設定抵押權之效力(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據以提起本訴之訴訟標的,已包含民法第513條之承攬人法定抵押權,而係物權關係,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之規定要件相符。然聲請人就其本案請求,雖已提出工程合約、建築執照資料、使用執照資料、發票等件為釋明之方法,僅得推認其主張之原因事實中有關於承攬系爭工程部分積欠16,231,237元已為釋明,惟為昭審慎,此部分仍命聲請人應擔保相對人可能因之受有之損害,另就聲請人是否承攬系爭工程中新增工項及消防工程積欠11,873,147元、2,021,329 元部分,聲請人未能提出承攬契約,僅提出修改圖、消防規劃圖、竣工圖及報價單、請求付款總表等件釋明,應認此部分尚有釋明不足,應命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審酌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損害,並斟酌聲請人所提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0,125,713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2 年、1 年,共計4 年4 個月,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致相對人利用或處分系爭不動產可能延宕期間約為4 年4 個月,並以之為據按法定利率計算其等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652 萬元【計算式:30,125,713元×5%×(4 +4/12),取其概數】,為擔保相對人可能因之受有之損害,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附表:

附表┌────────────────────────────────┐│ 建物標示 │├───────┬────────────────────────┤│建物建號 │桃園市○○區○○段○○○○○○○○○○號 │├───────┼────────────────────────┤│建物門牌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建物坐落地號 │桃園市○○區○○段○○○○○○○○號 │├───────┼────────────────────────┤│主要建材 │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 │4層 總面積:3988.20平方公尺 │├───────┼────────────────────────┤│層次 │一層 層次面積:911.46平方公尺││ │二層 層次面積:914.13平方公尺││ │三層 層次面積:914.13平方公尺││ │四層 層次面積:914.13平方公尺││ │突出物一層面積:117.97平方公尺 ││ │突出物二層面積:108.19平方公尺 ││ │突出物三層面積:108.19平方公尺 ││ │ │└───────┴────────────────────────┘

裁判日期:20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