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0號原 告 劉美蘭被 告 范詠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