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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重成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翔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

5 日內繳納,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裁判日期: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