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547號原 告 胡永達
廖肇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
邱奕澄律師被 告 龍曜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朝杉被 告 李乃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龍曜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李乃仁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五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民國一○六年七月七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李乃仁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七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向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龍曜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龍曜公司)分別自民國103 年8 月29日、104 年9 月30日起即積欠原告廖肇造、胡永達各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300 萬元及利息未清償,經原告查詢被告龍曜公司財產狀況,始知被告龍曜公司於106 年7 月7 日將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被告李乃仁(原因發生日期均為106年7 月5 日),然該信託行為致被告龍曜公司之資產大幅減縮,有害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民法第244 條第4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龍曜公司及被告李乃仁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6 年7 月5 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106 年7 月7 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㈡被告李乃仁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6 年7 月7 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龍曜公司所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650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80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並有被告辦理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系爭不動產登記簿謄本、被告龍曜公司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員報送授信資料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8至94頁、第11
3 至151 頁、第211 至218 頁、第234 至236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詐害行為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民法第244 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債權人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信託行為時,應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44 條第4 項規定,併請求受益人回復原狀。從而,原告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民法第244 條第4 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信託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被告李乃仁塗銷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告李乃仁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當然回復被告龍曜公司為所有權人之原登記,並無聲明請求回復登記為被告龍曜公司所有之必要,惟該聲明之贅載,並不影響判決結論,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芮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 備 註 │├──┼─────────┼─────┼────────────────┤│ 1 │桃園市○○區○○段│346600分之│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 │453地號土地 │21135 │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 ││ │ │ │面積:3475.14 平方公尺 │├──┼─────────┼─────┼────────────────┤│ 2 │桃園市○○區○○段│27分之2 │建物門牌:桃園市○○區○○路1142││ │142 建號(坐落於附│ │巷1號 ││ │表編號1 土地上) │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2 層樓建物││ │ │ │,共59.22 平方公尺 │├──┼─────────┼─────┼────────────────┤│ 3 │桃園市○○區○○段│全部 │建物門牌:桃園市○○區○○路1142││ │167 建號(坐落於附│ │巷16弄1號 ││ │表編號1 土地上) │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4 層樓建物││ │ │ │,共199.58平方公尺 ││ │ │ │附屬建物:陽台12.11平方公尺 │├──┼─────────┼─────┼────────────────┤│4 │桃園市○○區○○段│全部 │建物門牌:桃園市○○區○○路1142││ │168 建號(坐落於附│ │巷16弄3號 ││ │表編號1 土地上) │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4 層樓建物││ │ │ │,共197.38平方公尺 ││ │ │ │附屬建物:陽台12.11平方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