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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04號原 告 范丹妮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區○道○○○路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及被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為何?(註:本件訴之聲明所請求之總金額、被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不明。)

二、請提出所列出各項請求細項金額之相關證據資料(包含車籍資料影本、行車執照影本、車輛毀損之照片、「零件」與「工資」分別之修車估價單影本、給付修車費用之發票、原告工作在職證明、薪資單影本、原告受傷之診斷證明書、原告須休養期間之診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