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74號原 告 學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綸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綸榮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230 元,應繳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