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44號原 告 林永國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被 告 林毅翔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自應再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