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毅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永國間請求返還委任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3,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