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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7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99號上 訴 人 黃籌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士銘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