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兼反訴被告 嚴寬隆即寬達建築師事務所被上訴人即 被 告兼反訴原告 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
(原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
防局)法定代理人 黃民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8 年1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 萬1,149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1,844 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22 萬2,333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 萬9,765 元,合計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4 萬1,609 元,均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