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51號原 告 林怡薇被 告 陳宗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所涉公共危險等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本院判決後,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93號案件審理中,因上開犯罪嫌疑,為本件損害賠償判斷之前提事實,乃裁定本件於上開刑事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刑事案件業已確定,本件自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本於職權撤銷本院民國107 年9 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