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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8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秀鳳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857號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慧慧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裁判日期:201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