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66號原 告 徐煒倫訴訟代理人 劉柔承上列原告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復又其所為之訴之聲明與原因事實之請求內容記載不符,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陳報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之具體事項),及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之法律依據)。

㈡按上開訴之聲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裁判日期: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