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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7號原 告 伍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雅莉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被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訴訟代理人 趙君強

余慶驊陳裕雄第 三 人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兩造於下列所示日期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

㈠ 被告於107 年10月15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1.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鋐運公司)承攬系爭工程,就已施作完成部分,已估驗計算之金額為何,而扣除5%之工程保留款後,被告已給付之金額為何(被告於答辯狀㈡㈢㈣所載之金額均不相同)?又鋐運公司之保留款及履約保證金分別為何?就前開金額,請提出相關證據(倘證據已提出,請說明係被證○)。

2.鋐運公司何時開始擅自停工?因鋐運公司停工,被告另行雇工所額外增加之費用為何?(被告於答辯㈡㈢㈣所載之金額均不相同),請提供相關證據為證(倘證據已提出,請說明係被證○)

3.鋐運公司已逾合約工期,被告得向鋐運公司求償金額之計算式?請提出相關證據說明(例如:鋐運公司已逾合約工期達

293 天之證據為何?)

4.就附表所示之不爭執事項及爭點表示意見。

㈡ 原告收受被告上開書狀後,於107 年11月2 日前就被告上開

書狀之內容及就附表所示之不爭執事項及爭點具狀表示意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附表:

┌───────────────────────────┐│不爭執事項: ││1.鋐運公司因承攬被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本部暨各大隊││ 興建工程」,向原告訂購照明設備數批,原告已依約出貨,││ 惟鋐運公司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下同)142 萬717 元。 ││2.鋐運公司與被告於103 年6 月17日訂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水││ 電工程設備安裝施工合約書,由鋐運公司承攬系爭工程,雙││ 方約定工程總價為1 億3,590萬4,762元。 ││3.本件原告前以鋐運公司積欠其貨款142 萬717 元為由,向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經該院以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 979 號裁定,准原告供擔保後,得對鋐運公司之財產,在14││ 2 萬717 元之範圍內為扣押,嗣原告即執前開裁定向本院針││ 對鋐運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在142 萬717 元之範圍內為││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則於106 年8 月7 日以桃院豪松106 年││ 度司執全字第357 號執行命令,禁止鋐運公司收取對被告之││ 債權或其他處分,被告亦不得對鋐運公司為清償,該扣押命││ 令並於106 年8 月11日送達被告,而被告旋即依法就上開執││ 行命令聲明異議,主張鋐運公司對其已無任何債權存在等語││ ,嗣原告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 ││爭點: ││ 鋐運公司對被告是否還有工程款債權存在? │└───────────────────────────┘

裁判日期:2018-09-21